1.如何區分書證和電子數據
書面材料是否為書證?→ 看內容是否直接源于案件事實(不是 “記錄別人陳述” 的載體)。
證據清單是否為證據?→ 看誰做的清單(偵查人員做的勘查筆錄是證據,當事人做的目錄不是)。
書證 vs 電子數據?→ 看取證時的原始狀態(紙質→書證;電子→電子數據,打印后仍為電子數據)。
2.書證vs勘驗筆錄
書證是 “物品自己帶信息”(比如借條上的金額、日記里的計劃),誰都能制作;
勘驗筆錄是 “辦案人員記錄現場”(比如警察畫的現場圖、法醫寫的尸檢記錄),只有司法人員能做。
勘驗筆錄是專屬給辦案人員的。
3.調取的通話記錄算 書證。不是電子數據。
4.原始證據 傳來證據 直接證據 間接證據
原始: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未經復制、轉述的 “第一手材料”(現場兇器、合同原件、目擊證人的當庭證言)
傳來:間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經過復制、轉述的 “二手 / 多手材料”(兇器照片、合同復印件、證人轉述他人的話)
直接: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無需推理)(被告人認罪供述、目擊證人指認兇手的證言、監控完整記錄犯罪過程)
間接:需與其他證據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需推理)(現場指紋、血跡、作案工具(需結合其他證據推斷 “誰是兇手”))
原始證據可以是直接 / 間接證據
原始 + 直接:監控錄像(原始證據)直接拍到張三殺人(直接證據)。
原始 + 間接:現場指紋(原始證據)僅能證明 “有人碰過現場”(需結合 DNA 鑒定、目擊證言等間接證明 “張三是兇手”)。
傳來證據可以是直接 / 間接證據
傳來 + 直接:證人李四說 “我聽王五說看到張三殺人”(傳來證據)→ 若王五的證言能直接證明 “張三殺人”,則李四的轉述屬于 “傳來 + 直接證據”。
傳來 + 間接:兇器照片(傳來證據)→ 需結合原始兇器、指紋等間接證明 “張三用該兇器殺人”。
5.刑事證明:
刑事訴訟主體:來打官司的(大圈)
證明主體:有訴求的(小圈)
6.辨認
迎丹應當逮捕
補充偵查(審查批捕–退公安vs審查起訴–退公或自費)
批捕時間(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審查期限)
不批捕的處理(公補全、通知撤、告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