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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用目錄確定。
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用項目,其集中采用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第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用;
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用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用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
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 。?
第二十六條
政府采用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采購;
(五)詢價;
(六)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用方式。
第二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三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如雷神山,火神山方舟醫院的建造)
第三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用金額百分之十的 。
(原合同100萬,可添購不超過10萬的)
第三十二條
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三十六條
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影響采用公正的違法、 違規行為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用任務取消的。
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三十七條
廢標后,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用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
第三十八條
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用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 。 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三十九條
采取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采購人與供應商應當遵循本法規定的原則,在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和雙方商定合理價格的基礎上進行采購 。
第四十條
采取詢價方式采用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第三十二條,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一)成立詢價小組。 詢價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其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詢價小組應當對采用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作出規定。
(二)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并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
(三)詢價。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四)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四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政府采用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 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
第四十四條
政府采用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四十九條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盯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用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用金額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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