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法是1999年頒布2000年正式執行的我國第一部關于招投標方面的法律,對我國的招投標起到指導性作用,而實施條例是于2012年2月1日正式執行的法律法規,是根據招投標法頒布10年以來一些不足做了進一步的補充和說明,更具有可操作性,進一步細化了招投標過程中的各項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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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名上的規則:
招標投標法是全國人大起草制定的。
招標投標實施條例是國務院起草制定的。
總之,《XXXX法》都是全國人大起草制定的,《XXXX條例》都是國務院起草制定的,《XXXX規定》或《XXXX辦法》都是相關部委起草制定的。
若有沖突,下位法服從上位法,其中人大起草的法處于最高或最上位置,其次是國務院,然后是部委,后面是地方政府,地方部門,依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