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色: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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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色:博主批注
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己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性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 的著作權。
(天下文章一大抄,看你會抄不會抄,抄來抄去有提高)
(著作權行使是指作者和作者以外的著作權人依法對作品的各種利用。)
第十三條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 ,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第十四條
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六條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性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 ,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 。 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性,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
第十七條
受委托創性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 。 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第二十條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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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 。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但作品自創性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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