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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
(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沒聽過吧)
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不一定是紙質,電子的也可以)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所謂“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不一定實際送達到受要約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約只要送達到受要約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夠控制的地方(如信箱等)即為送達。即使在要約送達受要約人之前受要約人已經知道其內容,要約也不生效。)
第二十四條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 ,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 ,損害國家利益;
(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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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第六十三條
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逾期交付,上漲了按原價格,下降了按最新價格,責任在承建方,需承建方承擔責任。
逾期提取或付款,上漲了按最新價格,下降了按原價格,責任在建設方,需建設方承擔責任。)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
第九十二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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