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商業秘密百問百答之九十六:為境外組織提供企業商業秘密犯法嗎?
在日常的對外交流中,企業若暗中為境外的機構、組織或人員竊取、刺探、收買或非法提供商業秘密,這種行為嚴重侵犯了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更深遠的影響是,它會擾亂國際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削弱我國企業在全球市場的競爭力。這種行為的潛在社會危害遠超一般的商業秘密侵權行為,其后果不容小覷。
關于此類行為的懲處,《刑法》已明確規定為行為犯。這意味著,只要企業或個人實施了上述行為,即構成犯罪,無論是否造成實際損失。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若此類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比如涉及的商業秘密價值極高、對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極大或行為人有多次違法記錄等,法律將會予以更嚴厲的處罰。這一規定旨在嚴厲打擊商業秘密的非法獲取和傳遞,保護企業和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為國際市場營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
法律解讀:《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
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