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標準合同辦法》第六條,標準合同應當嚴格按照網信辦制定版本訂立,個人信息處理者可以與境外接收方約定其他條款,但不得與標準合同相沖突。
根據《標準合同辦法》附件,目前版本的標準合同內容主要包括:
1. 個人信息處理者和境外接收方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稱、地址、聯系人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2. 個人信息出境的目的、方式、規模、種類、傳輸方式、保存期限和地點等;
3. 個人信息處理者和境外接收方保護個人信息的義務,以及為防范個人信息出境可能帶來安全風險所采取的技術和管理措施等;
4. 境外接收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個人信息保護政策法規對合同履行的影響;
5. 個人信息主體的權利,以及保障個人信息主體權利的途徑和方式;
6. 救濟、合同解除、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
由于個人信息出境屬于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一種情形,因此個人信息出境應當遵循《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基本要求,標準合同的部分條款也體現了《個人信息保護法》下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一般原則。
此外,標準合同規定了出境方與接收方跨境傳輸個人信息時應當履行的義務,但是未針對雙方在數據處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如何分配作出具體要求,這些內容可由雙方通過附件或者其他合同進行補充細化。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標準合同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可以與境外接收方約定其他條款,但不得與標準合同相沖突。對于合同雙方在簽訂標準合同之前就數據跨境傳輸已簽署了相關協議的情況,若相關協議條款與標準合同相沖突,標準合同的條款應優先適用。
來源:環球律師事務所等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