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在現實中,經常遇到的情況是續簽合同時,已經到期的勞動合同與新合同之間的空檔期,如果管理混亂或者遇到特殊情況而出現問題,企業就會為此付出代價。近日,即墨的一家企業,就因為與員工續簽合同時出現問題,被判決支付員工雙倍工資。

工傷引發勞動糾紛,員工與前東家對簿公堂
2015年3月1日,徐某某到青島海隆機械集團有限公司工作。2019年8月21日,徐某某在工作時受傷,受傷以后再未回海隆公司工作。2020年3月10日,徐某某以發生工傷事故后,海隆公司未依法支付工資及工傷待遇為由向該公司郵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海隆公司收發室于2020年3月12日簽收。2020年3月14日,海隆公司為徐某某辦理網上解聘手續。
此后,徐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判令海隆公司支付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護理費、醫療費等,并請求判令海隆公司向徐某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徐某某的訴訟請求還包括,要求青島海隆機械集團有限公司工作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七萬余元。
書面勞動合同到底簽沒簽?
徐某某主張,自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雙方并未簽訂過書面勞動合同,而勞動關系一直存續,因此海隆公司工作應向自己支付雙倍工資。
青島海隆機械集團有限公司則辯稱,雙方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海隆公司不應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海隆公司提交了《勞動合同》一份,證明與徐某某已經簽訂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
但是,徐某某質證稱,該份合同第二頁對合同期限的約定有明顯的修改痕跡,在第八頁落款時間有明顯的修改痕跡,簽字及手印則為徐某某本人所簽。徐某某認為,這是一份很明顯修改過的合同,青島海隆機械集團有限公司有造假的嫌疑。
法院認定勞動合同存在較大瑕疵,判決支付雙倍工資
法院經審理認為,海隆公司提交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期限及合同尾部徐某某名字下方落款時間處均有明顯的修改痕跡,且海隆公司在勞動合同尾部只加蓋印章落款時間卻為空白,徐某某不予認可,海隆公司對此無法做出合理解釋,海隆公司亦未提交之前的勞動合同予以佐證,該勞動合同存在較大瑕疵,不足以證明雙方已簽訂該期間的書面勞動合同。
據此,法院判令海隆公司支付徐某某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相應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本案中,海隆公司與徐某某的勞動糾紛,看似是因為工傷引起的,其實本質還是管理混亂。對于和員工的勞動合同續簽問題,缺乏精細的管理,同時對于特殊情況(工傷)的續簽問題也沒有相應的應對程序,最終導致合同出現較大瑕疵,企業輸人又賠錢。希望企業以后能夠吸取教訓,重視起來,不要再犯同樣的錯誤。
編輯: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