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標準化基礎知識
1.1 基本概念
1.1.1 標準的分類
1.1.1.1 按使用范圍分類
- 國際標準:由國際組織如 ISO、IEC 制定的標準。
- 國家標準:由國家標準化機構制定的標準,如中國的 GB,美國 ANSI。
- 行業標準:由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
- 地方標準:由地方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
- 企業標準:由企業自行制定的標準。
1.1.1.2 按標準的性質分類
- 技術標準:規定技術事項的標準。
- 管理標準:規定管理事項的標準。
- 工作標準:規定工作崗位標準的標準。
1.1.1.3 按標準化的對象和作用分類
- 基礎標準:規定基本術語、符號的標準。
- 產品標準:規定產品要求的標準。
- 方法標準:規定測試、分析方法的標準。
- 安全標準:規定安全要求的標準。
- 衛生標準:規定衛生要求的標準。
- 環保標準:規定環境保護要求的標準。
- 服務標準等
1.1.1.4 按法律的約束性分類
-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的標準。
- 推薦性標準:采用自愿。
1.1.2 標準的代號和編號
- 國際標準 ISO 的代號和編號
- 格式:ISO + 標準號 + [杠 + 分標準號] + 冒號 + 發布年號。
- 示例:ISO 8402:1987 和 ISO 9001-1:1994。
- 國家標準的代號和編號
- 強制性國家標準:GB + 標準號 + - + 發布年份。
- 推薦性國家標準:GB/T + 標準號 + - + 發布年份。
- 行業標準的代號和編號
- 代號:由漢語拼音大寫字母組成,如 QJ(航天)、SJ(電子)。
- 編號:行業標準代號 + 標準號 + - + 發布年份。
- 地方標準的代號和編號
- 代號:DB + 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前兩位 + T(推薦性)或不加(強制性)。
- 編號:DB + 代碼前兩位 + 標準號 + - + 發布年份。
- 企業標準的代號和編號
- 代號:Q/ + 企業代號。
- 編號:Q/ + 企業代號 + 標準號 + - + 發布年份。
1.1.3 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1.1.3.1 國際標準
國際標準由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等制定,被世界各國廣泛采用。ISO 標準占國際標準的68%,IEC 標準占18.5%。
1.1.3.2 國外先進標準
國外先進標準包括:
- 區域標準:如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歐洲電工標準化委員會(CENELEC)的標準。
- 國家標準:如美國、德國、英國等發達國家的標準。
- 行業標準:如美國材料與實驗協會標準(ASTM)、美國石油學會標準(API)。
- 企業標準:如IBM、HP等公司的標準。
1.1.3.3 采用國際標準的原則
- 促進經濟發展:采用國際標準提升產品質量,促進國際貿易。
- 結合實際情況: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自然資源條件。
- 優先采用基礎標準:如基礎標準、方法標準等。
- 技術引進中采用:符合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的相關規定。
- 無國際標準時采用國外先進標準:積極采用國外先進標準補充空白。
1.1.3.4 采用程度
- 等同采用:國家標準與國際標準內容完全相同,僅有編輯性修改。
- 等效采用:國家標準與國際標準技術內容差異很小。
- 非等效采用:國家標準與國際標準存在重大技術差異。
1.2 信息技術標準化
1.2.1 信息編碼標準化
信息編碼標準化是對文字、音頻、圖形和圖像等信息進行編碼,使其量化以便于信息傳遞和計算機處理。編碼確保信息交換的一致性,常見標準如 ASCII 碼。
1.2.2 漢字編碼標準化
漢字編碼通過數字、拼音或字形編碼將漢字表示為字母、數字或符號組合。中國制定了多套漢字編碼國家標準,如 GB 2312-80,確保漢字信息交換的標準化。
1.2.3 軟件工程標準化
軟件工程標準化旨在規范軟件開發流程,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軟件質量。其內容涵蓋:
- 過程標準:方法、技術和度量。
- 產品標準:需求、設計、部件等。
- 專業標準:道德準則、認證等。
- 記法標準:術語、表示法和語言。
- 開發規范:準則、方法和規程。
- 文件規范:文件范圍、編制和內容要求。
- 維護規范:軟件維護的組織與實施。
- 質量規范:軟件質量保證、配置管理和測試。
我國推行軟件工程標準化,向國際標準靠攏,已批準多項軟件工程國家標準,涵蓋基礎、開發、文檔和管理等方面。其中程序設計語言分技術委員會和軟件工程技術委員會與軟件相關。
1.3 標準化組織
- 國際標準組織
- ISO(國際標準化組織)
- 性質:非政府性國際組織,1947 年成立。
- 宗旨:促進全球標準化合作,協調各國標準,推動經濟、科技合作。
- 成員:由各國標準化機構組成,分為正式成員和通信成員。
- 工作語言:英語、法語、俄語。
- 總部:日內瓦。
- 主要活動:制定國際標準,協調標準化工作。
- IEC(國際電工委員會)
- 性質:非政府性國際組織,1906 年成立。
- 領域:電工技術標準化。
- 總部:日內瓦。
- 合作:與 ISO 保持合作關系,負責電工領域標準化工作。
- 區域標準化組織
- 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
- 成立:1961 年。
- 任務:協調歐洲國家標準,制定歐洲標準(EN)。
- 歐洲電工標準化委員會(CENELEC)
- 成立:1972 年。
- 任務:協調電工和電子領域標準,制定歐洲標準。
- 亞洲標準咨詢委員會(ASAC)
- 成立:1967 年。
- 任務:協調亞洲地區標準化活動,制定區域性標準。
- 國際電信聯盟(ITU)
- 成立:1865 年。
- 任務:協調全球電信事務,制定電信標準。
- 行業標準化組織
- IEEE(美國電氣和電子工程師協會)
- 領域:電氣、電子、計算機工程。
- 標準:涵蓋電氣設備、試驗方法、元器件等。
- 標準示例:IEEE 802 系列局域網標準。
- GJB 適用于國防部門和軍隊使用標準
- 國家標準化組織
- ANSI(美國國家標準學會)
- 性質:民間非營利組織。
- 任務:協調美國標準化活動,將其他標準轉化為美國國家標準。
- BSI(英國標準學會)
- 性質:獨立非營利組織。
- 任務:制定和修訂英國標準,促進標準化。
- DIN(德國標準學會)
- 性質:非營利性民間組織。
- 任務:制定德國標準,參與國際標準化工作。
- AFNOR(法國標準化協會)
- 性質:公益性民間團體。
- 任務:制定法國標準,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
1.4 ISO 9000 標準簡介
1.4.1 ISO 9000:2000 核心標準簡介
- ISO 9000:2000《質量管理體系 基礎和術語》
- 內容:描述質量管理體系的基礎,并確立相關術語。
- 作用:為理解和實施質量管理體系提供共同語言。
- ISO 9001:2000《質量管理體系 要求》
- 內容:規定質量管理體系的要求。
- 作用:幫助組織通過建立和實施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滿足顧客需求。
- ISO 9004:2000《質量管理體系 業績改進指南》
- 內容:提供超出 ISO 9001 要求的指南,以促進持續改進。
- 作用:指導組織在滿足 ISO 9001 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升業績。
- ISO 19011:2002《質量和環境管理體系審核指南》
- 內容:提供質量和環境管理體系審核的指南。
- 作用:幫助組織有效開展內部審核和認證審核。
1.4.2 ISO 9000 系列標準的 8 項質量管理原則
以顧客為中心、領導作用、全員參與、過程方法、管理的系統方法、持續改進、基于事實的決策方法、互利的供方關系。
1.5 ISO/IEC 15504 軟件過程評估簡介
ISO/IEC 15504 提供了軟件過程改進和能力評估的框架,幫助組織了解其軟件過程的當前狀態,并指導改進方向。提高軟件質量,降低成本,增強客戶滿意度。
主要內容:
- 概念和目標
- 過程評估:確定軟件過程的能力和改進方向。
- 目標:提高軟件過程的質量和效率,確保項目按時按質完成。
- 過程和過程能力參考模型
- 二維模型:包括過程質量屬性和能力等級。
- 作用:幫助組織評估當前過程與理想過程的差距。
- 實施指南
- 評估框架:提供評估的一致性和可重復性要求。
- 內容:包括評估方法、工具選擇和使用指南。
- 評估實施指南
- 適用性:適用于所有企業,不論方法和技術。
- 內容:涵蓋評估計劃、執行和報告。
- 評估模型和標志指南
- 過程能力評估:提供評估模型,幫助組織識別改進點。
- 內容:包括評估方法、工具和技術。
- 評估師能力指南
- 人員資格:明確評估師所需的教育、培訓和經驗。
- 內容:提供評估師的資格要求和能力證明機制。
- 過程改進應用指南
- 理解當前狀態:通過評估了解組織的軟件過程現狀。
- 內容:指導如何選擇和應用評估模型進行改進。
- 確定供方能力指南
- 供方評估:幫助組織評估和選擇合格的供方。
- 內容:包括評估供方過程能力和選擇標準的方法。
2 知識產權基礎知識
2.1 基本概念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經驗、知識而依法享有的權利。它分為工業產權和著作權兩類。
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
- 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 表演藝術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廣播節目
- 人類一切活動領域的發明
- 科學發現
- 工業品外觀設計
- 商標、服務標記以及商業名稱和標志
- 制止不正當競爭
- 其他權利:如未披露過的信息專有權
2.1.1 知識產權的特點
- 無形性: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無形的智力創作成果。
- 雙重性:某些知識產權兼具財產權和人身權屬性。
- 確認性:知識產權的取得通常需要法律確認。
- 獨占性:知識產權賦予權利人專有權,未經許可他人不得使用。
- 地域性:知識產權的保護具有地域限制。
- 時間性:知識產權的保護有時間限制。
2.1.2 中國知識產權法規
中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包括以下主要法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2.2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2.2.1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主體與客體
-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主體
- 自然人:通過獨立開發、訂立委托合同、繼承或受讓等方式獲得著作權。
- 法人:通過組織開發、委托合同、繼承或受讓等方式獲得著作權。
- 其他組織:除法人以外的能夠取得著作權的民事主體。
-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客體
- 計算機程序:指令序列的集合,包括源程序和目標程序。
- 計算機軟件的文檔**:描述程序內容和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
- 注: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不受軟件著作權保護。
2.2.2 計算機軟件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條件
- 保護范圍
- 程序和文檔(不包括軟件開發所用的思想、概念、發現、原理、算法、處理過程和運算方法)
- 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 獨立創作
- 可被感知
- 邏輯合理
2.2.3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權利
- 人身權(精神權利)
- 發表權 :決定軟件是否公之于眾,涉及發表時間、形式、地點等。
- 開發者身份權(署名權) :作者有權在軟件上署名以表明身份,可署真名、筆名或匿名。署名者默認為作者,除非有相反證明。該權利永久存在,不隨開發者消亡而喪失。
- 財產權(經濟權利)
- 使用權:以多種方式(復制、修改、發行等)使用軟件。
- 復制權:制作軟件復制品,版權所有人可決定是否復制或禁止他人復制。
- 修改權: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等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
- 發行權:以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復制品。
- 翻譯權:將軟件從一種程序語言轉換為另一種。
- 注釋權:對軟件程序語句進行解釋。
- 信息網絡傳播權: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軟件。
- 出租權: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件復制件(軟件非出租主要標的除外)。
- 使用許可權和獲得報酬權:許可他人使用軟件并獲得報酬。
- 轉讓權 :轉讓軟件使用權和使用許可權。
- 軟件合法持有人的權利
- 可按需將軟件裝入存儲裝置。
- 可進行必要復制。
- 可制作備份復制品,但不能提供給他人,喪失所有權時需銷毀。
- 可為適配應用環境或改進功能性能進行必要修改,但未經許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軟件。
2.2.4 軟件著作權的行使
- 許可使用
- 獨占許可使用 :被授權方獨占使用,權利人不得再授權第三方,自己也不能使用。
- 獨家許可使用 :被授權方獨占使用,權利人可自己使用,但不得再授權第三方。
- 普通許可使用 :被授權方使用,權利人可再授權第三方,自己也可使用。
- 法定許可使用和強制許可使用 :依法律規定,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軟件。
- 轉讓使用 :權利人將軟件經濟權利全部轉移給他人,需簽書面合同,轉讓方式多樣(出賣、贈與等)。
2.2.5 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
軟件著作權自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保護期為 50 年。保護期滿,除開發者身份權外,其他權利終止,軟件進入公有領域。單位終止或公民死亡且無合法繼承人時,軟件著作權除開發者身份權外,其他權利也進入公有領域,公眾可無償使用。
2.2.6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歸屬
我國著作權法采用“創作主義”原則,軟件著作權歸屬于開發者,除非另有規定。
職務開發軟件著作權的歸屬
職務開發軟件是指公民為完成單位工作任務所開發的軟件。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十三條,其歸屬規定如下:
- 屬于職務成果的情況:若開發行為屬于本職工作,或履行本職工作職責明確指定開發目標,或主要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且開發成果由單位承擔責任,則著作權歸單位。
- 不屬于職務成果的情況:如果開發行為不是執行本職工作,且單位未指派開發任務,軟件開發與本職工作無直接聯系,且未使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著作權歸開發軟件的公民個人。
合作開發軟件著作權的歸屬
合作開發軟件指兩個以上主體共同開發的軟件,著作權歸屬遵循以下原則:
- 有約定從約定:合作開發者可簽訂書面協議約定著作權歸屬。
- 無約定時共有:無約定時,著作權由合作開發者共有,行使權利時需協商一致。若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人行使除轉讓權外的權利,但所得收益應合理分配。
委托開發軟件著作權的歸屬
委托開發軟件的著作權歸屬依據委托合同確定。若合同未明確約定,著作權歸受托者。
繼承、受讓軟件著作權的歸屬
軟件著作權可依法繼承、受讓。繼承時,繼承人取得著作財產權和署名等人生權利。單位變更后,繼受單位在保護期內享有原單位著作權。
司法裁定軟件著作權的歸屬
司法裁決涉及著作權歸屬主要包括:法人對內部組成部門著作權主張、經濟糾紛中著作權歸屬、合同糾紛及破產清算中著作權歸屬。
保護期屆滿后軟件著作權的歸屬
軟件著作權保護期滿后,軟件進入公有領域,著作權不受法律保護,公眾可自由使用。
2.2.7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的鑒別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行為人主觀故意或過失侵害著作權人和條例保護的軟件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為,構成計算機軟件侵權行為。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行為的類型
- 未經許可發表或登記軟件 :未經軟件著作權人同意發表或登記其軟件作品。
- 假冒他人軟件 :將他人開發的軟件當作自己的作品發表或登記。
- 擅自發表合作開發的軟件 :未經合作者同意,將合作開發的軟件當作自己獨立完成的作品發表或登記。
- 篡改軟件署名 :在他人軟件上署名、更改署名或替代署名。
- 非法修改、翻譯軟件 :未經許可修改、翻譯軟件作品。
- 非法復制軟件 :未經許可復制或部分復制軟件作品。
- 非法發行、出租軟件復制品 :未經許可向公眾發行、出租軟件復制品。
- 濫用軟件權利 :未經許可進行權利許可或轉讓。
- 非法網絡傳播軟件 :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軟件。
- 共同侵權行為 :兩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構成共同侵權。
合理使用行為的界限
- 合法取得軟件 :合理使用軟件的前提是合法取得。
- 非商業性使用 :使用目的不是商業性營利。
- 少量使用 :使用的量應在行業慣例和常識范圍內。
計算機著作權軟件侵權的識別
- 技術性 :軟件創作開發具有高技術性。
- 依賴性 :計算機程序的感知依賴于計算機特性。
- 多樣性 :計算機程序表達形式多樣。
- 運行性 :計算機程序功能的運行性,功能通過使用體現。
通過對比有爭議的計算機程序與權利明確的正版程序,從相似性或完全相同程度判斷是否侵權。
2.2.8 軟件著作權侵權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
侵權人需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若實際損失難以計算,可按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賠償,還需承擔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若實際損失和違法所得均不能確定,法院可判決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此外,侵權行為還可能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等責任。
常見需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
- 未經許可發表或登記軟件。
- 將他人軟件當作自己的軟件發表或登記。
- 擅自發表合作開發的軟件。
- 篡改軟件署名。
- 未經許可修改、翻譯軟件。
行政責任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責令侵權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所得、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等。構成行政責任的侵權行為包括:
- 復制或部分復制著作權人軟件。
- 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網絡傳播著作權人軟件。
- 故意避開或破壞技術保護措施。
- 故意刪除或改變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
- 許可他人行使或轉讓軟件著作權。
刑事責任
侵權行為觸犯刑律的,侵權者需承擔刑事責任,由司法機關追究其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等的刑責。
2.3 計算機軟件的商業秘密權
2.3.1 商業秘密
- 定義: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經營秘密和技術秘密。
- 構成條件:未公開性、實用性、保密性。
- 權利內容:權利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無形財產權。
- 保護條件:缺少構成條件之一即喪失保護。
2.3.2 計算機軟件與商業秘密
計算機軟件包含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具有商業秘密特征,未完成軟件的開發知識也可構成商業秘密。
侵權行為
- 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
- 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非法獲取的商業秘密。
- 違反約定或保密要求,擅自公開或使用商業秘密。
- 第三人明知或應知違法行為仍獲取、使用或披露商業秘密。
法律責任
- 行政責任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 1 - 20 萬元。
- 民事責任 :侵權者需賠償經濟損失,被侵害者可提起訴訟。
- 刑事責任 :造成重大損失,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罰金;特別嚴重后果,處 3 - 7 年有期徒刑,并罰金。
2.4 專利權概述
專利權的保護對象
- 發明 :產品、方法或其改進的技術方案。
- 實用新型 :產品形狀、構造等的新技術方案。
- 外觀設計 :產品的形狀、圖案等的美觀設計。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 發明和實用新型 :需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 外觀設計 :需具備新穎性和美感性。
專利申請的關鍵點
- 申請原則:書面形式、一申請一發明、先申請。
- 申請文件:發明需請求書、說明書等;外觀設計需請求書、圖片或照片。
- 審批流程:初步審查,發明還需實質審查。
專利權的行使
- 歸屬 :職務發明歸單位,非職務發明歸個人,共同或委托發明按約定。
- 權利內容 :獨占實施、轉讓、許可、放棄和標記等權利。
專利權的限制
- 保護期限 :發明 20 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10 年。
- 終止原因 :期限屆滿、未交年費或主動放棄。
- 限制類型 :強制許可和不視為侵權的行為。
專利侵權行為
- 未經許可進行制造、使用、銷售、進口等行為。
2.5 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
2.5.1 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利用
- 明確軟件知識產權歸屬 :確定知識產權歸企業或個人所有,避免內部紛。
- 采取保密措施:保護軟件技術秘密,便于追究泄密責任。
- 申請專利:及時申請專利保護新技術和產品。
- 商標和商業秘密保護:注冊商標,保護軟件產品標識。
- 軟件著作權登記:在產品進入市場前進行登記,保護企業權益。
2.5.2 建立經濟約束機制
- 勞動關系合同 :與員工、外聘人員簽訂合同,約定保密條款,明確技成果歸屬,防止技術流失和泄密。
- 軟件開發合同 :與合作單位或委托單位簽訂合同,明確權利義務和知產權歸屬。
- 軟件許可使用(轉讓)合同 :建立許可或轉讓合同制度,明確使用權方式、范圍和時間等條款。
3 加餐和總結
商標權確定知識產權人的過程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首先第一原則是,誰先申請誰獲得。其次,同時申請時,誰先使用誰獲得。
知識產權中侵權判斷
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十條軟件的復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件是侵權復制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當停止使用、銷毀該侵權復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銷毀該侵權復制品將給復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復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軟件著作權人支付合理費用后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