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內企業專利申請量的增加及專利保護意識的逐步提升,專利侵權訴訟作為常用的商業競爭手段和策略,其數量也隨之呈逐年遞增之勢。考慮到目前國內專利數量較多,且很多專利技術互有交叉,因此在進行產品研發時即使未借鑒他人產品,也難免有時會無意中落入他人專利的保護范圍,陷入專利侵權糾紛中。那么,作為被訴侵權人,在面對他人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時該如何應對呢?

(一)提起專利無效宣告請求
專利權人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權利基礎是其擁有的授權專利。根據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專利授權后任何人均可以提起專利無效宣告請求。若涉案專利被成功無效,則專利權人便喪失了其提起專利侵權之訴的權利基礎,專利侵權的主張便無法成立。
且由于實用新型專利在申請時并不需要進行實質審查,即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其是否滿足新穎性、創造性并不進行嚴格技術性審查。因此相較于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被成功無效的幾率更高。
若涉案專利確有新穎性和創造性,導致不能被成功無效,權利人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對技術方案的解釋也可能會對后期潛在的專利侵權訴訟案件產生重要的作用和影響。
根據禁止反悔原則,在專利無效程序中,專利權人通過對權利要求、說明書的限縮性修改或者意見陳述的方式放棄的保護范圍,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確定是否構成等同侵權時,禁止權利人將已放棄的內容重新納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也就是說,如果在專利無效程序中,專利權人主張其權利要求不包含某技術方案,則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其不可再主張其權利要求包含某技術方案。
因此,如果可以通過專利無效程序使當事人放棄對某技術方案主張專利權,且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恰好屬于被權利人在無效程序中放棄的技術方案,則在專利侵權訴訟案件中可以通過主張不侵權抗辯來獲得較好的應對效果。

(二)不侵權抗辯
不侵權抗辯是指當事人主張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基于權利要求,且根據全面覆蓋原則,構成專利侵權需要滿足被訴技術方案包含了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
但若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則被訴技術方案便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即不構成專利侵權。
因此,在應對專利侵權訴訟時,需要技術專家與專利律師協同合作,對涉案專利與被訴侵權方案進行詳細對比,若能在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找到不相同或不等同的技術特征,或找到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包含涉案專利的某個技術特征,則主張專利不侵權抗辯會取得不錯的效果。

(三)現有技術抗辯
《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被訴侵權人可以提供證據證明被訴技術方案屬于現有技術的,則不構成專利侵權。如果想證明被訴技術方案屬于現有技術,可以提供涉案專利申請日前公開的技術方案,如已公開的專利、已公開的技術文檔等。
在進行現有技術抗辯時,建議優先選擇使用自己的專利、或已公開的非專利技術作為現有技術,而盡量避免使用他人的在先專利。因為進行現有技術抗辯需要主張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屬于現有技術,若使用他人的有效專利作為現有技術,則需要主張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與他人的在先專利中記載的技術方案相同。雖然可以解決眼前的專利侵權糾紛,但也可能會引起其他的專利侵權糾紛,即可能會構成侵犯作為現有技術的專利權,導致當事人從當下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陷入另外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

(四)先用權抗辯
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主張先用權抗辯,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被訴侵權人以非法獲得的技術或者設計主張先用權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主張先用權抗辯所需技術需要為企業自行研發或合作開發等其他合法手段獲取的技術方案。
另外,根據《解釋》的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
(一) 已經完成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技術圖紙或者工藝文件;
(二) 已經制造或者購買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設備或者原材料。
同時,專利法第六十九條中所規定的原有范圍,包括專利申請日前已有的生產規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產設備或者根據已有的生產準備可以達到的生產規模。

上述幾種應對專利侵權訴訟的方式,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靈活適用。如在采取專利不侵權抗辯時,也可以針對涉案專利提起專利無效宣告請求;若被訴侵權技術屬于現有技術,則也可以同時采取現有技術抗辯等。除上述應對策略外,在進行產品立項時應盡量做好專利風險排查,對所要設計的產品或采用的技術方案提前進行專利FTO,做到未雨綢繆,以盡量減小產品上市后被訴專利侵權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