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最高法、國家發改委聯合發布 《關于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以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從市場主體、產權保護、公平交易、市場秩序、民生保障、服務開放、高效解紛等七個方面,提出了三十一條貫徹意見。
對于依法妥善審理互聯網交易糾紛案件,《意見》也直指目前糾紛中的難點和堵點有所表述。要求注意把握互聯網交易合同訂立的特殊規則,依法認定互聯網交易中電子合同、預約合同、格式合同的成立生效要件。推動建立公平公正、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對于電子合同、電子印章的應用,我國眾多法律法規及司法程序已相繼出臺,在數據保存、平臺認證、簽章過程等方面已形成法律體系,確保新型的電子簽章方式在使用與管理都有法可依、合法有效。
《合同法》規定數據電文屬于合同訂立的書面形式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電子簽名法》對可靠的電子簽名合法性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2019年修正)第十四條
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高院對電子合同有效性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認定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時,還應當適用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
高院對電子數據合法性認定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