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基礎法考隨手筆記 02(刑訴法專題04 辯護與代理)
1.值班律師相關權力義務
2.
3.
4.什么是強制醫療
注意:為強制醫療指派的律師,是訴訟代理人,不是辯護人,因為此人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強制醫療” 是刑事訴訟中一種特殊的法律措施,專門針對 “犯了罪但不用坐牢的精神病人”,用大白話拆解如下:
一、啥情況下會 “強制醫療”?
必須同時滿足 3 個條件:
是精神病人:經鑒定,犯罪時 “腦子不正常”(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
干了壞事:實施了暴力行為(比如殺人、傷人、放火),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
有危險性:即使不用坐牢,放出去后 “很可能再搞事”(比如繼續傷人、危害社會)。
二、為啥要 “強制醫療”?
對精神病人:治病救人(讓他接受專業治療,恢復正常);
對社會:消除危險(防止他再發瘋傷人,保護其他人安全)。
→ 不是 “懲罰”(因為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而是 “治療 + 保護”。
三、誰來決定 “強制醫療”?
法院!流程類似 “打官司”:
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先申請:“這人是精神病,放出去會害命,得強制治療!”
法院開庭審理:控辯雙方(比如檢察院和精神病人的代理人)辯論,法官決定是否 “強制醫療”。
四、“強制醫療” 期間,病人能出來嗎?
治療到 “沒危險” 為止:醫院定期評估,如果病人病情好轉,不再傷人,可以申請解除強制醫療;
法院審查后決定:“確實沒危險了” 就放出來,“還有風險” 就繼續治。
五、和普通精神病治療有啥區別?
普通治療:自愿原則(病人 / 家屬同意才治);
強制醫療:法院強制(不管病人愿不愿意,必須去治,因為他有社會危險性)。
舉個例子理解
張三是精神分裂癥患者,發病時砍傷鄰居,但經鑒定 “犯罪時無法控制自己”,所以不用坐牢。但他病沒好,放出去還可能傷人。這時候,法院會判 “強制醫療”,把張三送到精神病院治療,直到醫生評估 “他不會再傷人了”,才能申請出院。
總結:強制醫療是法律對 “危險精神病人” 的特殊管理手段—— 既幫他治病,又防他害社會,是 “治病” 和 “維穩” 的平衡。
5.什么人能當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