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市風險警示:第一年觸及相關指標
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觸及下列退市風險指標之一,公司股票或存托憑證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ST):
第1項 組合類財務指標
僅發行A股或B股,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
滬深A股/滬深B股:利潤指標<0元 且營業收入 < 3 億元
科創板股票/創業板股票:利潤指標<0元 且營業收入 <1 億元
北所A股:利潤指標<0元/且營業收入 < 0.5 億元
僅發行存托憑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
滬深存托憑證:利潤指標<0元 且營業收入<3 億元
科創板存托憑證/創業板存托憑證:利潤指標<0元 且營業收入<1億元
利潤指標:利潤總額、凈利潤或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三者執低,
營業收入: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
滬深交易所,既發行主板A 股又發行B股攝近一個會計年度或追湖重述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利潤指標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3億元。
第2項 凈資產指標
滬深京上市公司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
經審計的期未凈資產<0元
第3項 審計意見指標
滬深京上市公司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4項 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財務造假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退市風險指標
滬深京上市公司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號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上述第1項、第 2項指標。
第5項 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退市:第二年指標交叉使用
上市公司股票或存托憑證因觸及上述退市風險指標被實施*ST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出現下列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之一,交易所終止公司股票或存托憑證上市交易:
1.繼續觸及上述第 1-3 項退市風險指標;
2.被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3.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過半數董事保證真實、準確完整的年度報告;
4.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審計報告;
5.未按照規定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因實施完成破產重整,重組上市或者重大資產重組按照有關規定無法披露的除外;
6.雖符合撤銷退市風險警示條件,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交易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或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申請未被交易所審核同意;
7.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