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的物質是不是物質的運動,如果假設是(第一假設),那末運動的物質是物質的運動,而運動是物質的根本屬性,又運動的物質是物質,則物質的運動是物質,既然運動是物質的根本屬性,則物質的運動這個物質也就有這個屬性,也就有物質的運動的運動和運動的物質的運動,如此推論下去,那么也就有物質的運動的運動的運動,也就有運動的運動的運動的物質的運動,也就沒完沒了了。就如這塊石頭是堅硬的,石頭是物質,“堅硬的”是它的屬性,堅硬的是物質的運動,可是承認之前的前提就是說堅硬的這一屬性也是運動的物質,也是物質。堅硬的也就具有甚末屬性,而這個屬性,石頭的堅硬的的這個屬性也是物質(“堅硬的”的屬性而非石頭的屬性),可是“物質是標志著客觀實在的哲學范疇”(這是我能找到的唯一的正面對物質進行哲學上下定義的語句,出自列寧,姑且以這個作為物質的哲學上的定義),那么我前面說的這東西,這個石頭的堅硬的的這個屬性也是客觀實在,可是客觀實在不是客觀存在,客觀實在具有獨立性,由此其不滿足于條件,這個石頭的“堅硬的”這個屬性依附于石頭這一客觀實在而存在,不具有獨立性而是具有依附性,因而其不是獨立的,也不能將其獨立,不能將物質的屬性和物質對立起來,即在我最前面假設的大前提下將物質(的運動)與(運動的)物質對立起來,而在這個大前提下其又不滿足物質的定義了。故“運動的物質是物質的運動”和物質的哲學范疇定義相矛盾,故石頭的屬性是物質的無限推論下的無止境和物質的客觀實在屬性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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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此轉向另一個假設(第二假設),“運動的物質不是物質的運動”,那么既然運動的物質,即物質,不是物質的運動,即物質的根本屬性,那這個假設就是表述為物質的屬性不是物質,即按這個假設,物質的屬性是物質的但不是物質,它是物質的運動,因而是物質的,它不是運動的物質,因而不是物質,也引入前面那個假設關于物質的哲學定義和客觀實在與存在的論述,物質的屬性是客觀存在的但是這種客觀存在具有依附性因而客觀存在不是客觀實在,不是具有獨立性的客觀實在而是作為依附性的客觀存在的屬性,即物質的運動。這也沒有將物質的屬性與物質對立 因為物質的運動依賴于運動的物質,因而反映其統一。可是假設推論到此除了最開始“運動的物質不是物質的運動”這個假設外,還有關于物質(客觀實在)的定義,那末我們如果假設物質的屬性(具有依附性的客觀存在)也是客觀實在,否認客觀實在的獨立性,那前面說的便不做數了,那么先假設這個條件成立(第三假設),就是說物質也可能具有依附性,或者說存在具有依附性這個特殊屬性的特殊物質,那么物質的運動,運動是屬性,是物質,具有依附性的物質,運動依附于物質,就是說有的物質依附于其他物質,這個第三假設和第二假設相對立,那就無疑和第一假設相統一,則承認物質的運動是運動的物質和這個第一假設推論的一大坨內容,即“運動”這個具有依存性的物質也有其根本屬性——“運動”,也即物質的運動的運動,運動的物質的物質,也就能像第一假設推論無限個“的運動”,每一個這種“的運動”的這種物質都是依存于它的上一級,那么物質的屬性我們是可以探究的,物質的運動我們也是可以解釋的“客觀實在”(根據第三假設姑且認為其是客觀實在),那么物質的運動的運動,物質運動的運動的運動我們又該如果探究,如何解釋呢,這種無限的推演陷然最后要導向一種唯心主義的不可知論,違背了唯物主義的基本原則,因而到此我們否定了第三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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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我們否定了第三假設和第一假設,也即證明了第二假設,也論述了第二假設也并非是將物質的運動和運動的物質對立,因為物質的運動就依賴與運動的物質,其作為屬性必然是依存于客觀實在(物質)的,因而也就是物質的,也就是與客觀實在(物質)相統一而非對立的,也就是承認物質本體論的,也即唯物主義本體論和認識論相統一的。
由此在回到毛論述的“除了運動的物質,什么也不存在”,那么“運動的物質”是什么呢?運動的物質就是物質及其運動,當然不能說運動的物質不是物質,但說其是物質就更是抹殺了毛強調的“運動的”。運動的物質就是運動的物質,物質的運動就是物質的運動,而不是別的什么東西。這世界除了運動的物質什么也沒有,即除了物質及其運動什么也沒有,而物質的運動又歸于物質,因而我們說:“一切歸于物質”。
意識是運動的物質,這句話對,意識是物質的,這也對,但是“意識是物質”,我們說這不全對。物質就是物質,運動的物質就是運動的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