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當事人在訴訟前已經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如果當事人在訴訟前已經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已經達成協議,意味著工程價款的結算金額在訴訟前已經確定,按照上述歸納的關于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程序的啟動標準,則此時已無啟動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程序之必要,這也正是《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題中之義。
工程實踐中,當事人就工程價款達成結算協議,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表現形式是結算過程并無獨立第三方造價咨詢機構的參與,當事人之間直接簽署工程價款結算協議。該種工程價款結算形式的達成,有賴于當事人雙方均具備較強的工程造價專業能力。另一種表現形式結算過程有獨立第三方造價咨詢機構的參與,由第三方造價咨詢機構出具工程造價結算審定單,經當事人雙方及造價咨詢機構這三方共同簽字蓋章確認。該種工程價款結算形式的達成,適用于當事人雙方的工程造價專業能力不強的情形。
第二,逾期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條款被激活。《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約定了逾期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條款,當該條款被激活時,則應該按照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中申報的價格結算工程價款。
故在逾期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條款被激活的情形下,意味著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工程價款結算金額在訴訟前已經確定,按照上述歸納的關于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程序的啟動標準,此時無需啟動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程序。
第三,當事人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上述前兩種情形均是屬于工程價款的結算金額在訴訟前已經確定的情況,故無需啟動工程造價司法鑒定。
反過來說,如果工程價款的結算金額在訴訟前尚未確定,是否意味著必然需要啟動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呢?實際上并非如此。舉例來說,在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中,發包人和承包人常常在施工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在此種情形下,如果承包人在審計單位出具審計結果之前提起訴訟,此時雖然工程價款的結算金額尚未確定,但也無需啟動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程序,原因在于,此時工程價款的結算金額尚未滿足予以確定的合同條件。
第四,分包合同中約定的“背靠背”結算條件尚未成就。“背靠背”結算條件,并非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國內工程施工行業內關于一種特定的工程價款結算方式的約定促成的說法。所謂“背靠背”結算條件,是指總承包人與分承包人在分包合同中約定,以業主方與總承包人就分包工程所確定的結算金額,作為總承包人與分承包人就分包工程結算金額的確定依據。
當總承包人與分承包人約定了“背靠背”結算條款時,如果分承包人在業主方與總承包人工程價款結算完成前起訴總承包人索要工程結算款,此時雖然分包工程的價款結算金額尚未確定,但也無需啟動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程序,原因在于,此時分包工程的價款結算金額尚未滿足予以確定的合同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