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棒球運動中,"干擾球"(Interference)是指球員或場外人員非法影響了比賽的正常進行。以下情況通常 不構成干擾,屬于合法行為或無需判罰:
1. 擊跑員(Batter-Runner)合法跑壘
跑壘限制線內:擊跑員在擊球后沿一壘跑壘限制線(右側3英尺內)正常跑向一壘,即使與守備球員發生輕微碰撞,只要無故意動作,一般不判干擾。
未改變路徑:若擊跑員未偏離跑壘路線,且未主動伸手、抬肘或故意阻擋守備球員接球或傳球,不算干擾。
2. 跑壘員的正常行為
觸壘時的接觸:跑壘員在觸碰壘包時與守備球員發生身體接觸(如滑壘觸壘),若動作合理且未故意沖撞,不視為干擾。
被動阻礙:若跑壘員靜止站在壘包上,守備球員因自身動作(如傳球偏差)觸碰到跑壘員,不算干擾。
避讓動作:跑壘員為避免被觸殺而改變路徑,只要不故意阻擋守備球員處理球,通常不判罰。
3. 守備球員的合法動作
優先權原則:守備球員在處理擊出的球時,跑壘員需主動避讓。若守備球員已占據跑壘路徑并正常接球,跑壘員碰撞守備球員不視為干擾。
無意接觸:若守備球員與跑壘員因正常比賽動作發生非故意接觸(如傳球偏差擊中跑壘員),且未影響比賽結果,裁判可能不判罰。
4. 觀眾或場外因素
觀眾未越界:若觀眾未進入比賽場地且未主動伸手觸碰比賽中的球(如本壘打飛入看臺),不構成觀眾干擾。
自然障礙物:球擊中場地固定設施(如圍欄、燈柱)后反彈,比賽繼續,不算干擾。
5. 擊球員的合理動作
完成揮棒后:擊球員揮棒后球棒掉落在本壘附近,若未故意用球棒觸碰來球或阻礙捕手處理球,一般不判干擾。
未離開擊球區:擊球員在擊球后留在擊球區內,未故意阻擋捕手傳球或視線,屬于合法行為。
關鍵判罰原則
意圖判定:裁判需判斷行為是否故意妨礙比賽。
直接影響:若行為未改變球的方向或比賽進程(如跑壘員被觸殺后發生的碰撞),可能不判干擾。
規則例外:某些聯盟(如MLB)對特定情況有細則,需結合具體規則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