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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法裁員經濟補償標準的計算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中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1、工資基數的計算 員工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 基本工資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應發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了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實發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被扣減一些費用,比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稅、房租水電費、扣伙食費等,勞動者實際到手的金額通常會比應發工資少。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而不是以基本工資、實發工資為基數。
2、工作年限的計算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當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即在勞動者入職之日開始計算(包括試用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變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若勞動者工作6個月及以內的,按半個月的工資標準補償;若勞動者工作6個月以上,1年及以內的,按1個月的工資標準補償;若勞動者工作1年以上,1年6個月及以內的,按1.5個月的工資標準補償;若勞動者工作1年6個月以上,2年及以內的,按2個月的工資標準補償…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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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該拿多少經濟補償金?
眼看著聯想和松下這樣的大企業在家門口進行大規模裁員,那些金融危機與己無關的想法、華爾街裁員我們隔岸觀火的閑適心情可能已經蕩然無存。想想看,如果自己身處的企業也因經濟危機業績大幅滑坡,每個人可能都會惶惶然問自己:如果公司裁員、或者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自己應該拿到多少補償金呢?
經濟補償金的基數如何計算?
截至2009年1月,趙毅在一家廣告公司做銷售已經三年,雖然底薪只有1500元人民幣,但是趙毅的業績獎金很高,幾乎每個月趙毅都能夠有7000元左右的收入(其中包括交通、午餐和通訊補貼)。1月底,公司因不景氣宣布裁員,趙毅的勞動合同雖未到期,但也在被裁減的行列。在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上,趙毅與公司發生了分歧。公司認為趙毅的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是1500元,但趙毅認為應該按照自己每月的實際收入來計算。
仲裁結果: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應該以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趙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來計算。
相關條文:員工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生活補貼和住房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不能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收入范圍包括:勞動者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
特別提醒:一般來說,公司由于自身原因裁員的話,會采用通用N+1方式賠償,這是基于《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這個N是指員工的服務年限,1是被辭退的一個月薪水。但是很多企業裁員只計算基本工資。因此,為了保護自己的切身利益,員工平時就要注意保留收入證據,比如工資條、年底獎金憑證等。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最好把變動工資的考核方式作為附件形式簽署,當遭遇裁員賠償時可以作為證據。
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就要支付N+1嗎?
2009年3月,宋蘭已經在一家食品企業工作快滿9年,2008年之前,她與公司的勞動合同都是一年一簽,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后,公司和她再次續簽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3月份合同到期。2月份公司提前一個月告知宋蘭:不再續簽合同,并支付兩個月薪水為經濟補償金。宋蘭申請了仲裁,她認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自己工作快滿9年了,公司不再續簽合同,應該給付自己9+1,即10個月的經濟補償。
調解結果:公司應支付宋蘭2個月薪水作為經濟補償。因為勞動者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1月1日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要分做兩個時段計算。
相關條文:2008年1月1日以前的時間段適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的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而2008年1月1日以后的時間段,則適用《勞動合同法》中的相關經濟補償辦法:即 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該不該扣稅?
2009年2月,北京某網絡公司因虧損裁員,小陳也被裁。他盤算著:我在這兒工作已經近3年,按規定可以拿4個月工資的補償金;我每月的工資平均有5000元,這樣,4個月工資就是2萬元。可是,財務人員發給他的補償金只有1萬多元。他問及原因時,財務人員解釋道:“給你計算出來的補償金的確是2萬元,但扣除個人所得稅后,就剩這么多了。”
調解結果:應實發補償20000元。網絡公司在向程某支付經濟補償金時,不應扣繳個人所得稅,從稅收的角度來說,如果把勞動者這樣獲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直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納入征繳個人所得稅基數,對勞動者是不公平的。
相關條文:國家在《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勞動者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經濟補償金,原則上是免征個人所得稅的。
特別提醒:為了防止有些企業或個人,會利用經濟補償金原則上免征個人所得稅這個空子,搞一些變相偷稅漏稅的勾當,國家又規定,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上的部分,仍然需要上稅。案例中,小陳所得到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數額,沒有超過北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數額。因此,他的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是不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經濟補償金必須一次性支付?
北京一家外貿公司大批裁員,銷售經理劉波對被辭退時拿到的經濟補償金額很不滿意。事實上,這家網絡公司真正拿到100%裁員經濟補償金的員工很少,特別是企業的中高層管理人員。劉波的月薪2萬,工作年限為6年,大概算下來的賠償金應該在十幾萬,但是經濟危機下,企業說已經無力支付這么多員工的經濟補償,不得已與劉波協商,只支付劉波三分之一的經濟補償金,被劉波拒絕。企業又提出分期支付,劉波也不同意,并申請了勞動仲裁。
調解結果:由于公司經營困難,確實無力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企業經過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在一年6個月內分期支付補償金。
相關條文: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有關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按勞動部頒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執行。
根據該辦法的規定,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但在2009年2月23日,北京發布《關于應對當前經濟形勢穩定勞動關系的意見》指出,企業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清償拖欠職工的工資。對由于經營困難,確實無力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困難企業,經過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分期支付。
特別提醒:企業的中高層管理人員,平時薪水很高,通常的賠償金在十幾萬到幾十萬,經濟危機下企業感到負擔太大,通常無力100%支付。對這種為難的情況,北京出臺了《關于應對當前經濟形勢穩定勞動關系的意見》,通常會允許企業以雙方的溝通進行調和。一般來說,調和結果企業會說服員工,只支付員工一半或者三分之一的補償金,或者在一定時段內分期支付。
經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有沒有經濟補償金?
宋靜在一家私營企業工作三年,月薪3700元。金融危機爆發后,企業經營有很大轉變。一天領導找到宋靜,說宋靜是個專科生,勝任不了工作,要求與宋靜解除勞動合同。宋靜拒絕了領導的要求。誰知此后領導總刁難他,宋靜根本沒法正常工作。不堪忍受的情況下,宋靜答應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求單位必須給他一筆生活補助費,負責人同意了他的要求,而且還提出給宋靜發一筆過年費。本來想到補助費和過年費宋靜心里或多或少還有些安慰,誰知再一談,補助費和過年費加起來總共才1500元。宋靜急了,申請了勞動仲裁。
仲裁結果:該私營企業支付宋靜4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以及約定的生活補助費及過年費。仲裁費由此私營企業承擔。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由于宋靜在私營企業工作了3年零九個月,故單位應當支付給他相當于4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相關條文: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先提出要解除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必須依法支付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即使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勞動者也應當得到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
特別提醒:雖然宋靜后來是和私營企業協商解除合同的,但最初還是由用人單位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所以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滿足以下條件:雙方自愿、平等協商、合同雙方地位平等,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不得損害一方利益。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只有在勞動者首先提出時,單位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是企業先提出,則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資料
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有何上限限制?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這兩種情況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有12個月的上限限制,其他情況下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沒有限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平均工資有何下限限制?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這三種情況如果勞動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須按照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其他情況按正常生產情況下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經濟補償金與失業救濟金是否可以同時領取?
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對符合規定的勞動者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能因勞動者領取了失業救濟金而拒付或克扣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機構也不得以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償金為由,停發或減發失業救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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