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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鵬律師首席數據官,數字經濟團隊創作AI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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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談論區塊鏈時,我們在談論什么?是那串不可篡改的哈希值,是去中心化的信仰圖騰,還是藏在代碼背后的權利密碼?今天,我們不聊技術迭代的炫酷,只叩問一個更本質的命題:當區塊鏈從實驗室走向市場,從概念變為現實,它在法律的天平上,究竟該站在哪個坐標?是中性的技術、功能性的工具,還是受法律保護的資產?這個定位的差異,可能讓一家創新企業從資本寵兒淪為合規風險的獵物,讓一筆看似安全的投資在糾紛來臨時瞬間失去法律屏障——這,就是我們今天要撕開的現實褶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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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術的中性與法律的謙抑:當區塊鏈只是"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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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區塊鏈不過是一種分布式記賬技術,就像蒸汽機之于工業革命,本身不帶有價值判斷。這話沒錯,但法律從不對"純粹技術"無動于衷。《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履行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絡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當區塊鏈作為底層技術支撐金融、醫療、政務等關鍵領域時,它的"技術中性"就有了邊界——技術架構的安全性、數據傳輸的合規性、節點管理的責任劃分,早已不是技術問題,而是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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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某區塊鏈技術公司為跨境支付提供底層支持,卻因未履行《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安全評估義務",最終導致項目停擺,負責人被約談。這告訴我們:技術的翅膀,永遠逃不過法律的空氣動力學——脫離合規的技術創新,飛得越高,摔得越重。技術越先進,法律對其"安全審慎"的要求就越嚴苛,這不是束縛,而是讓創新走得更遠的護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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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具的功能與法律的規制:當區塊鏈成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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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區塊鏈被用于具體場景,它就成了"工具"。工具本身無罪,但用工具的雙手可能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規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實踐中,有人用區塊鏈的匿名性搭建傳銷平臺,用智能合約的自動執行功能設計"資金盤",用去中心化的特性規避金融監管——此時的區塊鏈,已從"工具"異化為"犯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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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就明確,"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包括以區塊鏈技術搭建的平臺。某涉案金額過億元的虛擬貨幣傳銷案中,被告人辯稱"區塊鏈只是工具,責任在使用者",但法院最終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因為工具的設計目的、功能指向、實際用途,早已讓它與犯罪行為形成了不可分割的關聯。工具的法律定位,從來不取決于它是什么,而取決于它被用來做什么,以及設計者是否預見、甚至助推了它的違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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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產的屬性與法律的保護:當區塊鏈承載"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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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具爭議的,莫過于區塊鏈作為"資產"的定位。某科技公司開發的NFT數字藏品被第三方平臺擅自復制發行,公司主張"NFT基于區塊鏈的唯一性構成受保護的財產",卻在訴訟中遭遇難題:NFT的"唯一性"是否構成《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物權客體"?其價值源于代碼還是創作內容?2022年《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但這并不否定區塊鏈技術支撐的合法數字資產的權益——比如基于區塊鏈存證的知識產權、供應鏈金融中的數字倉單,它們的"資產屬性"正被《民法典》"民事權利"章節逐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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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上市公司將區塊鏈技術應用于供應鏈金融,以區塊鏈存證的應收賬款作為質押物融資,后因債務人違約引發糾紛。法院最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六十三條,認可了區塊鏈存證的債權憑證的證明力,支持了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這背后,是法律對"資產"的判斷邏輯:是否具有經濟價值、是否可被支配、是否存在法律上的排他性——區塊鏈不過是讓這些屬性以更高效的方式呈現,但絕不能替代法律對"資產"的本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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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的法律定位,從來不是非此即彼的選擇題,而是技術特性、應用場景、價值屬性交織的坐標系。它可以同時是技術、工具和資產,就像一把刀,既是冶金技術的產物,是切割的工具,也可能是收藏家手中的資產——但法律永遠盯著那個"用刀的人"和"刀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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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的企業用區塊鏈搭建平臺時,是否想過它作為"技術"的安全義務?當你用區塊鏈優化業務時,是否預判了它作為"工具"的合規風險?當你將區塊鏈資產納入財務報表時,是否確認了它作為"資產"的法律依據?這些問題,沒有標準答案,但有一個共同的前提:在技術狂奔時,別忘了給法律留一個座位——因為所有不被法律認可的創新,最終都是沙灘上的城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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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內容由人工智能輔助生成,相關分析基于公開數據與法律法規解讀整理而成,不構成普遍指導建議,具體案件需結合實際情況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