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 強化相關會計信息披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和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 現對企業數據資源的相關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一、 關于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確認為無形資產或存貨等資產類別的數據資源,以及企業合法擁有或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 但由于不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資產確認條件而未確認為資產的數據資源的相關會計處理。
二、 關于數據資源會計處理適用的準則
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根據數據資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業務模式,以及與數據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消耗方式等,對數據資源相關交易和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1.企業使用的數據資源,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 6 號——無形資產》 (財會〔2006〕3號,以下簡稱無形資產準則)規定的定義和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無形資產。